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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5 條
1.
發文日期:082.06.02
要  旨:
在臺無戶籍之華僑,犯罪刑滿或假釋出獄後,依法不得免除其保護管束之
執行
2.
發文日期:077.08.30
要  旨: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期間未終了前,可否聲請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
3.
發文日期:073.07.18
要  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免除執行之
規定案
4.
發文日期:062.11.06
要  旨:
檢附本部刑事司約集有關單位研商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中,可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保護管
束之執行,有關法律問題會商結論如下:
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會商結論:假釋出獄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原則上可以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但有無繼續執
行之必要,應從嚴認定,例如外國人或華僑,經假釋後付保護管束並擬即
出境,而無再犯之虞者,似可斟酌情形,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5.
發文日期:058.11.10
要  旨:
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每月報告表,並徵詢
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
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至軍隊、軍事學校及監獄
均非法定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志願入營、報考軍校或另案待執行徒刑之
少年犯,其原受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如已滿一年,固可由檢察官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處理,如未滿一年,則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尚無法律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