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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114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檢附本部刑事司約集有關單位研商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中,可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保護管
束之執行,有關法律問題會商結論如下:
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會商結論:假釋出獄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原則上可以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但有無繼續執
行之必要,應從嚴認定,例如外國人或華僑,經假釋後付保護管束並擬即
出境,而無再犯之虞者,似可斟酌情形,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