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每月報告表,並徵詢 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 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至軍隊、軍事學校及監獄 均非法定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志願入營、報考軍校或另案待執行徒刑之 少年犯,其原受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如已滿一年,固可由檢察官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處理,如未滿一年,則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尚無法律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