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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四)字第 80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每月報告表,並徵詢
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
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至軍隊、軍事學校及監獄
均非法定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志願入營、報考軍校或另案待執行徒刑之
少年犯,其原受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如已滿一年,固可由檢察官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處理,如未滿一年,則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尚無法律根據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