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執行科書記官於執行保護管束案件(包括假釋付保護管束及緩刑付保護管
束)時,依現行各地檢署之作業流程,於受保護管束人至地檢署報到時,
應立刻核發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轄區戶政機關及分局,請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
,非經檢察官核准,勿受理該受保護管束人之出境、出海及戶籍遷移申請
。惟是否應不論其犯罪原因,所受裁判刑罰輕重,工作型態等因素,一律
給予緩刑付保護管束人出入境限制,致受拘役或罰金判決案件之受保護管
束人,因急迫事項須短期出國數日(十日以內),或需經常出國,仍須逐
次向檢察官申請准予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