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發現身體畸形,殘癈或痼疾不適於強制工作者,有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精神耗弱及聾啞殘障少年,除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 病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 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俟治療後再行解送執行外,現行法律尚無其他得免 予執行感化教育之規定。
該孫某現犯肺結核症,既不宜執行強制工作自亦不得逕先執行徒刑,該案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