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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078.01.18
要  旨: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發現身體畸形,殘癈或痼疾不適於強制工作者,有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2.
發文日期:066.10.06
要  旨:
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
3.
發文日期:064.08.24
要  旨: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精神耗弱及聾啞殘障少年,除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
病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
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俟治療後再行解送執行外,現行法律尚無其他得免
予執行感化教育之規定。
4.
發文日期:058.04.30
要  旨:
該孫某現犯肺結核症,既不宜執行強制工作自亦不得逕先執行徒刑,該案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