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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刑字第 074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精神耗弱及聾啞殘障少年,除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
病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
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俟治療後再行解送執行外,現行法律尚無其他得免
予執行感化教育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