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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令刑字第 33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該孫某現犯肺結核症,既不宜執行強制工作自亦不得逕先執行徒刑,該案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該孫某現犯肺結核症,既不宜執行強制工作自亦不得逕先執行徒刑,該案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斟酌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