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刑事司
發文字號:
(66)臺函字第 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
全文內容:一、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
              十五條既設有規定,自應依規定辦理。
          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前段及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乃
              係指受處分人送執行前罹患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或入院經健康檢查
              ,少年輔育院拒收時,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為之處置,核與已入院執
              行中患病之情形不同,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第二、三期研究專是第三十
              六號問題之見解,宜予變更。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