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8.03.08
要  旨:
法務部 88 年 10 月 30 日法 88 檢字第 003578 號函,自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於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後即不再適用
2.
發文日期:106.05.08
要  旨:
受免職處分公務員,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無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而得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另如具有司法官身分,
應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辦理
3.
發文日期:101.10.26
要  旨:
律師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如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於期滿前辭職獲准
,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
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
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4.
發文日期:101.03.19
要  旨:
關於因憂鬱症持有免役證明得否取得律師執照之釋疑
5.
發文日期:091.03.20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