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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6.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 16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之仲裁人選定書與仲裁人聲明書乙案」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6.05.31
要  旨:
倘當事人間存有一同意交付仲裁事件及另一強制提付仲裁事件,除雙方當
事人對二仲裁事件皆有明確約定交由同一仲裁機構併付辦理,關於仲裁機
構等相關事項,仍應由當事人分別約定或依仲裁法相關規定辦理
3.
發文日期:102.06.24
要  旨:
仲裁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
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仲裁人及選定方法,
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當事人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法,而有約定仲裁
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方有該條第 4  項由仲裁機構選定主任仲裁人規
定之適用
4.
發文日期:101.08.29
要  旨:
仲裁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仲裁法上雙方當事人本得就將來爭議訂定仲
裁協議並自由選定仲裁人,故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當事人雙方
如於契約中合意約定交付仲裁時,交由特定仲裁機構辦理,依仲裁私法自
治之本質,應無不可
5.
發文日期:087.05.28
要  旨:
關於當事人未向聲請仲裁,得否依當事人一造片面申請,由代兩造當事人
選定獨任仲裁人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