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5.11.21
要 旨:法務部就「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第 5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該會章
程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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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5.04.25
要 旨: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
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
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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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3.12.29
要 旨:仲裁法第 54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7 條規定參照
,該等規定立法意旨係開放仲裁機構設立,期使其朝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故如由營建相關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而設立的仲裁機構,自應以與營
建工程相關爭議事件為辦理仲裁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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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3.07.02
要 旨: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
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
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
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
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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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88.07.05
要 旨: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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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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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8.03.19
要 旨:關於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設立仲裁機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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