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會 銜:法務部 103.02.19 法令字第 10204554850 號令、經濟部 103.02.19 經商字第 10202146100 號令會銜
金融機構可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使用 ,以提高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媒體申報作業說明
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等費用之同一帳號及與政府機關之往來資金可免依洗錢 防制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確認身分但交易紀錄憑證仍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