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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參字第 09300258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可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使用
,以提高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主    旨:請  貴機構至本局網站之洗錢防制網頁 www.mjib.gov.tw/cgi-bin/mojnb
          i?/workitem/crime/crime-4.html  下載「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
          使用,以提高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請  查照惠辦。
說    明:一、各金融機構自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申報「大
              額通貨交通」迄今已近一年,由於申報資料之格式及內容存有諸多錯
              漏,本局為協助各金融機構修正錯漏、提高申報資料之正確性,特別
              設計「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9307-01 版及「檢查報告錯誤代
              號說明」,供金融機構自行下載使用。另經彙整常見之申報錯誤並修
              正部分欄位填寫方式,請參見附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申報檔案格式
              及內容補充說明」辦理。
          二、「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作業」訂於本 (九十三) 年九月一日起
              正式實施;自即日起迄正式實施前為緩衝期,請貴機構依檢查報告顯
              示之錯誤訊息,及隨函檢附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檔案格式補充
              說明」,進行內部申報方式、申報系統設定及申報資料格式之調整。
              其作業方式請依附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作業說明辦理,
              並請將本函及附件轉發所屬機構周知。
          三、聯絡人:洗錢防制中心牟錫莒,電話: (○二) 二九一一二二四一轉
              分機六二三一;吳惠卿,分機六二三六;資訊室吳美華,分機二九四
              一;陳淑慧,分機二九一二。

附件  一:「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作業說明:
           (一) 實施日程:於本 (九十三) 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自即日起迄正
                式實施前為緩衝期,請  貴機構依檢查程式顯示之錯誤訊息,及本
                函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檔案格式補充說明」,進行內部申報
                作業方式、申報系統設定及申報資料格式之調整。
           (二) 作業方式:
                1 請金融機構自行至本局網站之洗錢防制網頁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workitem/mlpc/ind
                  ex.html 下載「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檢查程式」及「檢查報告錯誤
                  代號說明」,於每次傳輸「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至本局前,先行
                  以該檢查程式檢視資料格式及內容有無錯誤,並於修正錯誤後再
                  行傳輸至本局。
                2 本局於接獲各金融機構傳輸申報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檔案後
                  ,亦以同一檢查程式檢視。資料正確無誤者,即灌入「大額通貨
                  交易資料庫」中;若檢視結果顯示資料存有錯誤,則通知原申報
                  之金融機構自行修正檔案後,全檔重行申報。
                3 若金融機構之作業程序確有難以配合檢查程式要求之處,或檢查
                  程式存有瑕疵,請與本局承辦人員聯繫協調。
                4 檢查程式若有修正版本,將逕行張貼於本局網站之洗錢防制網頁
                  ,供金融機構自行下載使用,本局不再另行發函通知。

附件  二:檢查報告錯誤代號說明
          01  欄位分割錯誤。
          02  欄位長度錯誤或分欄符號錯誤。
          03  資料須連續鍵入,不可夾帶空白或全為0,例如:張三。
          04  交易日期及時間、交易金額、交易行、交易種類均不能為空白。
          05  交易種類必須為01、02、03或99。
          06  交易金額小於100萬或夾雜非數字資料。
          07  客戶資料不完整 (客戶資料中,只要交易帳戶、帳戶名稱、開戶日
                期、統編、地址中任一欄位有資料,則客戶資料各欄位均須有資料
                ) ;若交易種類為01 (提取) 或02 (存入) 時,必須有客戶資
                料;如為基金贖回請於備註欄中填註「FT」,領取國外匯款,請
                於備註欄中填註「DC」。
          08  交易人資料不完整 (交易人資料中,姓名、統編、出生日期中任一
                欄位有資料,則交易人資料各欄位均須有資料) ;若交易種類為0
                3 (換鈔) 時,必須有交易人資料。
          09  受款人及受款帳戶有資料時,交易種類必須為99 (其他) 。
          10  受款人與受款帳戶,只要其中一欄有資料,另一欄位必須有資料。
          11  客戶帳號與受款人帳號不應相同。
          12  客戶名稱與交易人姓名相同,統編卻不同;或客戶統編與交易人統
                編相同,客戶名稱與交易人姓名卻不同。
          13  客戶為法人,則客戶統編應為公司統編,非身分證號。 (客戶名稱
                含「籌備處」者不檢查)
          14  客戶帳號、交易行及受款帳號須全為英數半型字且不可全為0。
          15  客戶資料及 (代) 交易人資料,至少其中一組要有資料。
          16  交易種類為03 (換鈔) 時,客戶資料及受款人資料不可有資料。
          17  開戶日期、客戶出生日期、交易人出生日期或交易日期及時間,日
                期格式錯誤,且該日期之年度須介於西元1900年至2100年
                之間。
          18  交易人統編錯誤 (交易人統編應為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護照或其
                他證件,請於備註欄中填註「N18」) 。
          19  客戶統編錯誤 (如客戶統編為外國護照或其他證件,請於備註欄中
                填註「N19」) 。
          20  申報行應為交易行總行。
          21  交易帳戶中之分行代號非主管機關公告之代號。
          22  交易行代號非主管機關公告之代號。
          23  受款帳戶中之分行代號非主管機關公當之代號,若該筆交易為外匯
                時,請於備註欄中填註「N23」。
          24  客戶名稱、交易人姓名及受款人不可填註「本人」或「本公司」。
          25  交易日期已超過一年以上,請於備註欄中填註「N25」。

附件  三:「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申報檔案格式及內容補充說明:
           (一) 針對金融機構經常疏忽事項,重申財政部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
                八○一一六四一號令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有
                關規定:
                1 第一點第二項第一款:「金融機構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
                  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
                  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第二款:「交易
                  如係由代理人為之,除第一目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
                  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文件
                  號碼加以紀錄。」──金融機構申報之資料內容應包括上述之客
                  戶及 (代) 交易人資料。
                2 第二點第二項:「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第三
                  點情形外,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 (檔案格式如附表
                  一)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請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
                  完成申報。
                3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
                  力機構 (於受委託範圍內)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
                  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第二款:「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稅款專
                  戶、公用事業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內部或相互之資金調度不必申
                  報。
           (二) 申報資料常見錯誤:
                1 以「臨時存欠」或其他內部過渡科目作為交易帳戶向本局申報─
                  ─請確實以其實質交易帳戶向本局申報。
                2 客戶之同時進行存款、提款、換鈔及匯款等數種交易,金融機構
                  卻只申報其中一項交易──存款、提款、換鈔及匯款為不同類別
                  交易,個別若達申報標準時,應個別向本局申報。
                3 金融機構代碼錯誤──交易行及帳戶資料中包含總行代碼三碼、
                  分行代碼四碼,統一採用主管機關規範之配賦代碼,請勿沿用各
                  金融機構之內部編碼。
                4 客戶及交易人資料錯誤或不完整,尤其統編部分經常錯漏或張冠
                  李戴──相關欄位請確實輸入或帶入正確資料;客戶或交易人部
                  分至少應有一組資料。
                5 申報資料夾雜空白、特殊符號及亂碼──請於傳輸前排除。
                6 交易種類代碼填寫錯誤──交易種類代碼僅有四種:01提款、
                  02存款、03換鈔、99其他 (含匯款) 。請確實填寫,勿自
                  行增訂代碼。
                7 各類日期填寫錯誤──請一律使用西元紀年。
                8 交易資料不完整──「交易日期及時間」、「交易金額」、「交
                  易行」、「交易種類」等欄位均不得空欄。
                9 匯款之受款行提出申報──應由匯款行申報。
               10 交易行欄輸入錯誤──本欄位應填寫客戶與申報之金融機構實際
                  發生交易之營業處所。
               11 受款人及受款帳戶填入客戶相關資料──這兩欄應填入現金匯款
                  交易之受款人及受款帳戶;提款、存款及換鈔交易時,此兩欄應
                  為空欄,請勿填入客戶資料。
           (三) 修正部分欄位填寫方式:
                1 申報資料中任一欄位若無資料,則為空欄,請勿以「空白」或「
                  0」或其他資料取代。
                2 各欄資料請連續輸入,勿夾雜空白或特殊符號。
                3 聯名帳戶或公司籌備處之客戶名稱欄請連續輸入,勿夾雜空白或
                  特殊符號,其客戶統編欄則輸入帳戶名稱第一位之統編。
                4 英文、數字資料請以英數半型輸入,勿使用全型字或中文字型。
                5 統編之英文字母一律使用大寫。交易人統編欄如填入外國護照或
                  其他證件號碼,請於備註欄中填註「N18」;客戶統編欄如填
                  入外國護照或其他證件號碼,請於備註欄中填註「N19」。
                6 使用媒體申報者,請一律以媒體方式辦理「修正」、「補申報」
                  及「刪除」作業。又補申報日期超過交易日期一年以上者,請於
                  備註欄加註「N25」 (附註:「修正」將原申報之錯誤資料錄
                  及修正後之正確資料錄依序併入日常申報檔案最後,並於第一筆
                  之錯誤資料錄備註欄 (418位元至426位元) ,填入原申報
                  傳輸日期,如「092/08/26」,第二筆之修正後資料錄
                  備註欄 (426位元) 中填入星號*即可。「補申報」將補申報
                  之資料錄併入日常申報檔案中即可。「刪除」將原多報之資料錄
                  併入日常申報檔案最後,並於該筆資料錄備註欄 (417位元至
                  426位元) ,填入D及原申報傳輸日期。如「D092/08
                  /26」,其中D代表刪除,092/08/26代表原多報資
                  料錄之申報傳輸日期為92年8月26日。)
                7 現金匯款之交易種類代碼為99,其受款人欄及受款帳戶欄均應
                  填入資料;客戶基本資料部分不必帶入資料。國內匯款之受款帳
                  戶欄填入方式與帳戶資料欄相同;含3位數字總行代碼、4位數
                  字分行代碼及通匯帳號,通匯帳號不足16位數者,在帳號前補
                  0。國外匯款之受款帳戶欄,依客戶實際填寫資料填入,並請在
                  備註欄加註「N23」。若為非本人匯款,請在備註欄加註「P
                  R」。
                8 以直接提現方式領取國外匯入款者,客戶基本資料部分不必帶入
                  資料,並請在備註欄加註「DC」。
                9 以直接提現方式領取基金及債券贖回款者,客戶基本資料部分之
                  不必帶入資料,並請在備註欄加註「FT」。
               10 換鈔交易之客戶基本資料部分不必帶入資料。一次兌換多種面額
                  紙鈔錢幣,或購買多種外幣、旅行支票,請以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0 月號 第 67-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