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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檢決字第 11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等費用之同一帳號及與政府機關之往來資金可免依洗錢
防制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確認身分但交易紀錄憑證仍應至少保存五年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規費、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信用卡費用之同
          一帳號及與政府機關之往來資金,如何適用第七條規定辦理一事,貴部卓
          見,本部敬表同意,請查照。
說    明:復貴部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一八○三一號函。
資料來源: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3 輯 2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