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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106.09.18
要  旨:
被告經法官裁定羈押,又因被告有另案待執行,經徵得法官同意後,轉為
受刑人身分,另案入監執行,惟法官在本案中並未裁定撤銷羈押,嗣受刑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遭法院以已入監執行之理由駁回。當本案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惟法院並未裁定撤銷羈押,則受刑人自借執行至原羈押
期滿日是否仍具有羈押被告身分,得於執行時折抵其刑期?
2.
發文日期:106.03.27
要  旨:
行為人遭警查獲施用、販賣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在監獄執
行中。嗣檢察官發現施用毒品部分警方漏未移送,檢察官就行為人上揭施
用毒品部分主動簽分偵辦,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嗣送行為人執行觀察
勒戒,勒戒所以行為人有數筆毒品犯罪司法紀錄再併連其他因素,依「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紀錄表」判斷,認其分數超過 60 分,綜合判斷
行為人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法
院裁定行為人應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行為人於收受裁定後,對該裁定
提起抗告,後經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檢察官於同年 5  月 7  
日收受撤銷裁定,隨即將被告自勒戒所解還入監。原審法院再度審理上揭
「強制戒治聲請」案件時,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釋說明「毒品犯罪司法紀
錄」之計算方式,再以原勒戒所計算錯誤,綜合重新計算後,依法務部矯
正署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認定應評估為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駁回檢察官之強制戒治聲請確定。
問題(一):行為人在勒戒所執行戒治之期間是否可以計算抵扣刑期?
問題(二):若可抵扣刑期,應自何時起算抵扣時間?
3.
發文日期:104.01.23
要  旨:
偵查中羈押之被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經檢察官同
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時,被告所為之觀察、勒戒日數均得按日折抵
刑期。試問:
(一)倘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則計算該案羈押期間應以何時為止?
(二)倘檢察官未聲請撤銷羈押,則計算該案羈押期間又應以何時為止?
4.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期間,經另案保安處分借提執行強制戒治,適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法院裁定減刑確定。試問:如該受刑人已執
行刑期逾減刑後應執行刑期,是否仍須再執行殘刑?
5.
發文日期:096.07.03
要  旨: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強制戒治,惟經法院
認與「5 年後再犯」情形有別,無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必要,而裁定
駁回;駁回後,另行起訴判處徒刑 5  月確定。試問:已執行之觀察勒戒
期間得否折抵刑期?受刑人聲請發還觀察勒戒費用應否准許?
6.
發文日期:096.03.05
要  旨: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強制戒治,惟經法院
認與「5 年後再犯」情形有別,無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必要,而裁定
駁回;駁回後,另行起訴判處徒刑 5  月確定。試問:已執行之觀察勒戒
期間得否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