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4.12.02
要 旨:而法院對施用毒品者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若係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依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而釋放,該保安處分於釋放之時
即屬執行完畢;若因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得前述命令或裁定,經勒戒處
所逕予釋放者,亦應於該日午前獲得釋放之時,即屬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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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98.07.15
要 旨:關於為便利各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執行期滿之釋放作業有所依據,釋放作
業統一於受戒治人戒治執行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理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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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98.06.08
要 旨:總統於 98.05.20 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依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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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93.03.04
要 旨:檢發修正之「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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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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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9.08.14
要 旨:「研商有關撤銷假釋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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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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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87.11.04
要 旨: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或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之罪,依同條例送觀察勒戒或戒治時,各機關於其入所後或出所前應函知
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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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087.10.28
要 旨: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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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087.07.27
要 旨: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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