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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保決字第 022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
主  旨: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是否應依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
     二規定情節重大,一律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檢英執(一)字第五九一○號函。
     二、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案件,受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者,即構成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
       品行之規定,應屬情節重大,即得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為撤
       銷之處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28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2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