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
主 旨: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是否應依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
二規定情節重大,一律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檢英執(一)字第五九一○號函。
二、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案件,受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者,即構成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
品行之規定,應屬情節重大,即得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為撤
銷之處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