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實際需要,爰指定部分看守所設置戒治所分所,請 查照轉行。
說 明: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二犯
施用毒品(一犯曾經強制戒治)及三犯以上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
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另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者,應令
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茲因該類個案逐漸增多,部分地方法
院檢察署轄區內未設立戒治所(或戒治所距離較遠),致造成解送時
之不便。
二、為解決上述問題,並顧及避免增加看守所業務負擔,爰指定部分看守
所設置戒治所分所(如附件一覽表所列),其性質係暫時收容各檢察
署依法應逕送強制戒治之受戒治人,惟解送機關應至遲於一星期內解
送至原應收容之戒治所,戒治所分所無須代為執行戒治相關業務,俟
其解送至原應收容之戒治所後,再自該戒治所辦理戒治處遇課程。
三、本案定於發文日起算十日內實施。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人事處、統計處、會計處、資訊處、矯正司(一至六科)、
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所屬各戒治所、看守所(含台灣桃園、宜蘭、
澎湖看守所)
附 件: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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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名稱 │指定設置之戒治所分所 │暫收容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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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台北分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台灣台北、板橋地方法│
│ │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 │ │之二犯、三犯或撤銷停│
│ │ │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士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士林分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桃園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新竹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苗栗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台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南投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彰化看守所│台灣雲林戒治所分所、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雲林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嘉義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南看守所│台灣嘉義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高雄看守所│台灣屏東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屏東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東看守所│台灣武陵戒治所分所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男性純吸毒犯受戒│
│ │ │治人。 │
├───────┼───────────┼──────────┤
│台灣花蓮看守所│台灣花蓮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台灣自強戒治所分所 │檢察署、台灣花蓮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宜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基隆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基隆分所│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澎湖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7 月 16 日(88)法矯字第 00086
6 號函,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