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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6 條
1.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2456號
裁判日期:031.12.03
要  旨:
上訴人初則誣告某甲強搶,後以槍子彈栽贓,誣告某甲犯私運子彈及禁
煙治罪暫行條例之罪,雖其時間、方法及所誣告罪名均不相同,但在案件
進行中,對於同一被害人為誣告之追加,仍係侵害一個審判權,不能構成
兩個獨立罪。
2.
裁判字號:30年上字第3472號
裁判日期:030.12.12
要  旨:
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除具備刑法上普通誣告罪之條
件外,尚須具備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之特別要件,方能成立,若僅意圖他
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犯禁煙治罪暫行條例之罪,並無栽
贓誣陷或捏造證據之行為,祇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誣
告罪,不能遽以該暫行條例之誣告罪相繩。
3.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527號
裁判日期:029.01.01
要  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偽造某甲向某乙關說毒款之函件,化名具呈,向禁煙總
監誣告某乙有包庇販毒事實,則上訴人係犯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指
定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之,或委任各級地方政府代為審判,非普通法院
所能受理。
4.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1497號
裁判日期:028.03.23
要  旨:
單純誣告他人吸食鴉片,不包括在禁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
之誣告罪內,普通法院自屬有權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