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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1.
發文日期:068.08.10
要  旨: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
,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2.
發文日期:067.10.02
要  旨:
釋示「再犯」應如何認定疑義
3.
發文日期:057.01.25
要  旨:
受刑人更犯煙毒罪之日期,雖在假釋期中,但其判決確定之日期係在假釋
期滿後,核與刑法第四十七條及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構成累
犯或得為撤銷假釋之條件,唯該犯入監後應切實加強教化以達行刑之目的
。
4.
發文日期:050.01.12
要  旨:
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其第
三次之犯罪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已逾五年,而其第二次之犯
罪尚在監執行中,則不能認為累犯,反之如其第三次之犯罪,仍在第一次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之五年內則此次在監執行中之犯罪自屬合於累犯
之規定當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