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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令刑(五)字第 01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其第
三次之犯罪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已逾五年,而其第二次之犯
罪尚在監執行中,則不能認為累犯,反之如其第三次之犯罪,仍在第一次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之五年內則此次在監執行中之犯罪自屬合於累犯
之規定當為累犯。
全文內容: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其第
          三次之犯罪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已逾五年,而其第二次之犯
          罪尚在監執行中,則不能認為累犯,反之如其第三次之犯罪,仍在第一次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之五年內則此次在監執行中之犯罪自屬合於累犯
          之規定當為累犯。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