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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
,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說    明:一、本件依司法業務(獄政)研習會第七梯次會議紀錄一之(一)辦理。
          二、本案經簽奉核定:「受刑人原無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情形,而
              法院誤以累犯判刑確定後,始發現錯誤,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
              在原判決未經非常上訴之判決撤銷以前,該受刑人依原判決執行,則
              其以累犯為基礎之累進處遇,仍以俟非常上訴判決後,再更正其處遇
              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8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4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