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 ,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說 明:一、本件依司法業務(獄政)研習會第七梯次會議紀錄一之(一)辦理。 二、本案經簽奉核定:「受刑人原無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情形,而 法院誤以累犯判刑確定後,始發現錯誤,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 在原判決未經非常上訴之判決撤銷以前,該受刑人依原判決執行,則 其以累犯為基礎之累進處遇,仍以俟非常上訴判決後,再更正其處遇 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