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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