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該條第 1 項有 關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所謂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之累犯?
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以前犯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未 經取贖即釋放被害人,經法院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減輕其刑,可否適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擄人勒贖罪之成立,須否被擄之人與被勒贖之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