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且併科罰金新臺幣 100 萬元,並應沒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惟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 察官清查行為人之財產,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兩者經 法院判決,均未認定為不法所得。經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先扣押收 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土地發動強制執行扣押拍賣 ,得款 30 萬元。試問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抑或折抵不法所得?
法院判處收受賄賂之行為人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 萬元,並沒 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察官清查其財產 ,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若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 先扣押收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該土地發動強制執 行扣押拍賣,得款 30 萬元。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或折抵不法所得 ?
行為人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於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始告確定,若偵查、審 理期間均未當場搜獲扣押其所收受之賄款,而判決主文僅諭知沒收賄款。 試問:執行機關得否以行為人現有在金融機構存款金或監獄保管金、勞作 金或其他不動產為沒收之處分?
被告甲、乙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所得之財物一千二百三十萬零 八百六十四元應予連帶追繳發還中油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