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且併科罰金新臺幣 100 萬元,並應沒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惟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 察官清查行為人之財產,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兩者經 法院判決,均未認定為不法所得。經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先扣押收 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土地發動強制執行扣押拍賣 ,得款 30 萬元。試問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抑或折抵不法所得?
法院判處收受賄賂之行為人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 萬元,並沒 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察官清查其財產 ,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若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 先扣押收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該土地發動強制執 行扣押拍賣,得款 30 萬元。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或折抵不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