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以自有資金購買基金受益憑證券八百張以供證券公司營業員乙墊給該 公司之客戶買賣股票,每墊一張受益憑證由某甲收受借券費新台幣一百元 ,其中十元由證券公司扣除作為手續費,某甲實得九十元。問某甲是否成 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共犯?
醫師掩護、協力、加功於密醫,如將其醫師執照出租給密醫執行醫療業務 ,或僱用密醫,或受僱於密醫,而一同執行醫療業務。此種情形,醫師是 否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罪的共犯?
某地下投資公司為招攬客戶,除給予投資人利息﹑紅利外,並規定凡投資 金額達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以上者,聘為專員,按月可領取車馬費一萬二 千元。惟每三個月需再補充一定之金額 (自己或介紹他人投資) 始得續領 車馬費,現某甲除自己投資五百萬元以外,尚介紹某乙投資,嗣該地下投 資公司倒閉,某乙告訴某甲與該公司負責人共犯銀行法﹑妨害國家總動員 懲罰條例,試問可否成立該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