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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醫師掩護、協力、加功於密醫,如將其醫師執照出租給密醫執行醫療業務
,或僱用密醫,或受僱於密醫,而一同執行醫療業務。此種情形,醫師是
否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罪的共犯?
法律問題:醫師掩護、協力、加功於密醫,如將其醫師執照出租給密醫執行醫療業務
          ,或僱用密醫,或受僱於密醫,而一同執行醫療業務。此種情形,醫師是
          否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罪的共犯?
討論意見:甲說(應不成立共犯):認為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限於因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無特定關係之人與之共犯,別無處罰法條時,始
              有其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係屬特定之犯罪,並非因身分或
              其他特殊關係成立之犯罪。因此,有醫師資格者,不應與未取得合法
              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之共犯(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
              一一九五號刑事判決,載於刑事裁判發回更審要旨選輯第四輯第一二
              一頁)。
          乙說(應成立共犯):認為有合法醫師資格者,幫助或掩護未取得合法醫
              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仍應成立共犯,與其有無合法醫師資
              格無關。況且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其性質不失為
              廣義的特定關係之一種。故有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在獨自執行醫療業
              務之場合,故不成立犯罪。但如與無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成正犯之場合
              ,自仍不失為共犯關係之一種,而基於非法行為之浸淫性、濡染性與
              合法行為之變異性理論,自仍非不可成立正犯關係(台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七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四九號判決及王振興著特種刑法實用第
              六冊第三八九頁)。
          結論: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結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