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騎無牌機車乙輛為警查獲。移送偵辦。檢察官以其犯竊盜罪,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將之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結果,認某甲係侵占遺失 物,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論科,是否適法?
甲女係泰國人,在泰國已婚,乙、丙係中國人,七十三年十一月間乙、丙 向甲女佯稱介紹其來臺工作,甲女至臺後,乙、丙將甲女之護照扣留,要 脅甲女與丁男結婚,甲女因護照被扣,加上語言不通,行動又被控制,遂 答應與丁男在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問甲女是否犯重婚罪?
乙女以詐取聘金之故意,冒用其姊丙之名,與甲男訂婚,並收取聘金,數 年後經甲男催促結婚,迫不得已,仍與甲男在子地方法院公證結婚,婚後 月餘即行潛逃。又過數年,乙女另以自己真名在丑地與丁男結婚,問乙女 除偽造文書外,是否另構成詐欺及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