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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騎無牌機車乙輛為警查獲。移送偵辦。檢察官以其犯竊盜罪,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將之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結果,認某甲係侵占遺失
物,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論科,是否適法?
法律問題:某甲騎無牌機車乙輛為警查獲。移送偵辦。檢察官以其犯竊盜罪,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將之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結果,認某甲係侵占遺失
          物,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論科,是否適法?
討論意見:甲說:適法。理由:竊盜與侵占罪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
                同。亦即應認為基本事實相同。起訴事實為竊盜,經審理結果為侵
                占,仍可變更檢察官起訴引用之竊盜罪法條,改依侵占罪處斷。(
                宜蘭地院61.3. 座談會)。
          乙說:不適法。理由:竊盜與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兩者非特社會事實歧
                異,即法律所賦與之評價亦有不同。非同一性之案件,要無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三台上字第六五三二號判決
                。)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
                      第三三一三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