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女係泰國人,在泰國已婚,乙、丙係中國人,七十三年十一月間乙、丙
向甲女佯稱介紹其來臺工作,甲女至臺後,乙、丙將甲女之護照扣留,要
脅甲女與丁男結婚,甲女因護照被扣,加上語言不通,行動又被控制,遂
答應與丁男在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問甲女是否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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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女係泰國人,在泰國已婚,乙、丙係中國人,七十三年十一月間乙、丙
向甲女佯稱介紹其來臺工作,甲女至臺後,乙、丙將甲女之護照扣留,要
脅甲女與丁男結婚,甲女因護照被扣,加上語言不通,行動又被控制,遂
答應與丁男在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問甲女是否犯重婚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女在泰國已婚,又來臺與丁男結婚,係犯刑法第二三七條之罪。
乙說:甲女係因護照被乙、丙扣留,加上語言不通,受要脅始與丁男結婚
,主觀上甲女欠缺重婚之故意,應不構成重婚罪。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甲女如係被脅迫或被剝奪行為自由,至完全喪失意思之任意性之程度,遂
允與丁男結婚者,擬同意討論結果,採乙說。但依題意乙、丙係將甲女帶
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丁男公證結婚,甲女似尚未完全喪失意思之任意性
之程度,似以採甲說為妥。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審查意見,惟『但依題意...似以採甲說為妥』等語
,應修正為:『至於甲女之被脅迫,是否已達完全喪失意思
之任意性之程度,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就具體個案詳為
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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