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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0.10.08
要 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
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茲所謂「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是否包括
使人與自己性交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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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89.01.05
要 旨:甲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女性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為常業之犯意,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一日,在報紙上刊登「YY護膚、電話:○○○○○○○」之
廣告。乙於同日下午六時因見上開廣告,遂打電話至○○○○○○○號與
甲聯繫性交易事宜後,甲於同日下午八時許,即開車載送丙小姐至約定點
,「某旅館」二○一室,並由甲向乙收取其與丙小姐性交易所須支付之代
價新台幣四千元後離去。而乙與丙則於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嗣於同日下
午九時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上情:問甲除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
項、第一項之常業意圖營利而媒介女性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罪外;是否另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利用出版品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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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所指之「人」是否限於異
性?婚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 (例如肛交) 有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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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利用宣傳品暗示使人為性交易罪名
之成立,是否以接受該宣傳品之對象已發生性交易之行為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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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利用媒體使人為性交易罪名之成立
,是否以接受該媒體訊息之對象已經完成 (發生) 性交易之行為 (結果)
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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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有無刑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 (即得否諭知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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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某甲涉犯意圖營利,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某乙脫離家庭,並將某乙賣至
應召站賣淫,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嫌提起
公訴,經二審法院第一次審理結果認某甲和誘某乙脫離家庭時,並無營利
或使被誘人為姦淫之意圖,而係於單純和誘某乙脫離家庭之後,始另行起
意引誘某乙賣淫,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和誘未滿十六
歲之女子脫離家庭罪及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
與他人姦淫二罪併罰處斷,某甲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將上開後罪部
分駁回確定,前罪部分則發回更審,指示就實體上加予詳查,嗣經二審法
院更審認某甲並無和誘之行為,並以「基於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單純一
罪予以割裂為二罪之判決,其中一罪判決確定,效力自及於全部」為理由
,判決免訴,問該更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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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某甲意圖營利,於七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某處連續容留良家婦女、乙
、丙與人姦淫,每次代價一千元,某甲二成。於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
上十時二十分,乙、丙二人正於上址與客人丁、戌為姦淫前赤身裸體按摩
之猥褻行為時,經警當場查獲,則某甲究應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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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071.03.00
要 旨:甲投宿某旅社後,囑該旅社服務生乙召女姦宿,乙意圖營利即電召良家婦
女丙至甲房間與甲姦淫,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卅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容留
良家婦女與人姦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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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刑法第二百卅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
姦淫者,處……」,是否須該「良家婦女」與「他人」間之姦淫行為已達
既遂,始得成立本條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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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在一定期間內,先後多次與人姦淫,應論以刑
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連續犯,抑論以同條繼續犯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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