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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九)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營利,於七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某處連續容留良家婦女、乙
、丙與人姦淫,每次代價一千元,某甲二成。於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
上十時二十分,乙、丙二人正於上址與客人丁、戌為姦淫前赤身裸體按摩
之猥褻行為時,經警當場查獲,則某甲究應如何論處?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營利,於七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某處連續容留良家婦女、乙
        、丙與人姦淫,每次代價一千元,某甲二成。於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
        上十時二十分,乙、丙二人正於上址與客人丁、戌為姦淫前赤身裸體按摩
        之猥褻行為時,經警當場查獲,則某甲究應如何論處?
討論意見:甲說:該全身按摩之猥褻行為,乃行姦淫前之階段行為,應為姦淫行為所
            吸收,故某甲僅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連續容留
            良家婦女與人姦淫罪之連續罪。
        乙說:猥褻非姦淫之必然階段行為,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實務上乃採結果犯,若未有姦淫之結果,尚難構成該罪,且容留姦
            淫與使猥褻罪係分項單獨處罰,故某甲所為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之連續犯,與同條第二項併合處罰。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贊同原提案機關討論意見結論: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