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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1.
發文日期:109.04.07
要  旨:
說明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增訂
曾犯「故意重傷」或「刑法第 185-3  條」等罪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疑義。該處罰條例自 108.06.01  施行,並無溯及適用之規定,
是修正部分自不適用於修正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2.
發文日期:091.04.16
要  旨:
有關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或有客觀事實顯示其不能安全駕駛,應否依
刑法第 185-3  條規定移送法辦
3.
發文日期:089.04.25
要  旨: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訂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4.
發文日期:088.05.18
要  旨:
「研商訂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
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之認定標準」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