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訂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主 旨:關於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偵查案件,內政部警政署於日前已訂
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轉發各警察單位於取
締酒後駕車等案件時,依表據實填製,以強化酒後駕車等案件之證據力,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八九) 警署交字第○四九四七九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檢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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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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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姓名│ │身分證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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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查獲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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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觀察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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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原因 │□欄檢測試發現 □交通事故處理發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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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 (MG/L) │
│酒精測試 ├─────────────────────────────┤
│方式及結果│□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 (MG/L) │
│ │ 經換算:重量/容積百分比表示法為 % (公克/一百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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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 │□夜間駕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駕駛行為明顯異常。 │
│ 列 │ │□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或有駛入對向車道、│
│ 項 │ │ 單行道等異常駕駛行為。 │
│ 目 │ │□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
│ , │觀│□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
│ 就 │ │ 欠佳情形。 │
│ 部 │ │□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顯無法正常操控。 │
│ 分 │ │□駕駛過程,因【 】原因,顯然無法│
│ 具 │察│ 正常駕駛。 │
│ 體 │ │□命駕駛人作□直線測試□平衡動作,駕駛人□腳步不穩□手腳部│
│ 情 │ │ 顫抖,顯無法正常駕駛。 │
│ 狀 │ │□查獲後,嫌疑人□出入車門困難□劃定直線無法正常行走,顯無│
│ 符 │結│ 法為正常操控駕駛。 │
│ 合 │ │□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
│ 者 │ │ 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
│ , │ │□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嘔吐□呆滯木僵□多話□大│
│ 於 │果│ 笑等情事。 │
│ □ │ │□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昏睡叫喚不醒□泥醉情事。│
│ 內 │ │□因嫌疑人有【 】跡象,顯然無法安全駕│
│ 打 │ │ 駛。 │
│ ˇ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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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致 │
│台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觀察製作者: │
│ 服務單位: │
│ 製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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