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會員為支持特定候選人參選其他區之農會理事,故於明知自己並無在 候選人參選地區居住之事實,竟虛偽將戶籍遷入該選區,並參加該次農會 選舉投票,試問該農會會員虛偽設籍之作為有無構成刑責?
為就學之目的遷入實際並未居住之址,畢業後仍不將戶籍遷出,並意圖使 特定候選人當選,而前往該址所在之選區投票。試問:是否成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之罪?
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非實際居住於該地方之人取得選舉權 (即所謂 「幽靈人口」) ,使特定候選人取得地方選舉之優勢,影響選舉結果,是 否構成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
地方公職人員之縣 (市) 長選舉,候選人某甲控告某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將無效票認定為有效票。有效票反認定為無效票,使投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問:某甲之控告是告訴抑係 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