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地方公職人員之縣 (市) 長選舉,候選人某甲控告某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將無效票認定為有效票。有效票反認定為無效票,使投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問:某甲之控告是告訴抑係
告發?
|
法律問題:地方公職人員之縣 (市) 長選舉,候選人某甲控告某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將無效票認定為有效票。有效票反認定為無效票,使投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問:某甲之控告是告訴抑係
告發?
討論意見:甲說:縣 (市) 長選舉係法定之政治上選舉,目的在選出賢能之士主持縣
(市) 政。且妨害選舉罪係為維護選舉之公正而設,故在縣 (市)
長選舉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其
直接被害者應國家之法益,候選人不能認係直接被害人,應屬間接
被害,某甲之控告應係告發,而非告訴。
乙說:依憲法規定,人民依法有參政及服公職之權,故參加縣 (市) 長選
舉,亦為其公權之一。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或管理員若以詐術或其
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破壞選舉之公正,國家
法益固直接受害,惟候選人亦可能因而不獲當選,影響其參政,是
某甲應係同時被害,亦屬直接被害人,其所為之控告,應屬告訴。
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