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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
1.
裁判日期:054.02.10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結果於
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
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
訴。
2.
裁判字號:40年台上字第41號
裁判日期:040.02.16
要  旨:
被告雖為某市政府科長,既非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其奉命召集
雙方調解,係本於調解成案,亦未根據何項法律故為出入,與刑法第一百
二十四條所定之要件,顯不相合,自不應適用該條處罰。
3.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1474號
裁判日期:029.05.09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
,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