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承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暨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
二條第四項規定:「......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
者,由省 (市) 政府民政廳 (局) 會同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規定,山胞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取
得山地保留地土地所有權,尚難逕賦予山胞山地保留地土地所有權。
二 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章貸款人民自建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貸款
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
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析
其文義並無明文規定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須以所有權為限,如國民住宅
條例之立法意旨並未排除地上權得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則依同條
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似得參照適用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及第八百八十三條
,而以地上權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