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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25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按被徵收土地部分設有地上權,該地上權上又設定數個順位抵押權,其地
上權之權利價值未約定者,為兼顧當事人之利益,自應由土地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定之。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參照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核算他項權利價值之規定,以該土地申
報地價百分之八為其地上權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其未定
期限者,以十年計算之
全文內容:按被徵收土地部分設有地上權,該地上權上又設定數個順位抵押權,其地
          上權之權利價值未約定者,為兼顧當事人之利益,自應由土地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定之。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參照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核算他項權利價值之規定,以該土地申
          報地價百分之八為其地上權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其未定
          期限者,以十年計算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