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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5 條
1.
發文日期:098.10.06
要  旨:
關於抵押權係法定抵押權,目的為保障因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之不動產共
有人財產權,且為避免該法定抵押權未登記可能衍生交易安全之妨害,因
此於民法第 824  條之 1  明定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之
2.
發文日期:060.09.24
要  旨:
查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其抵押
權之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而定,民法第八六五條定有明文。故第一順
位者,得就抵押物之價金,優先受償。登記在後者,僅能依次就前一抵押
權受償之餘額受償,不能受償部份,其抵押權亦歸消滅,其未受清償之債
權,僅得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取償。本件土地所有人蘇金枝將其所有座落高
雄縣路竹鄉下社段三四三、三四六、三四八號等三筆土地,於五十九年間
提供與中國農民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後,茲復聲請將該土地提供與高
雄區合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依照上開說明,對於第
一順位抵押權既無影響,依法似應予准許。至該土地所有人蘇金枝與中國
農民銀行間,雖於設定抵押權契約書所附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款約定,如抵
押人擬將擔保物出租、出借、典租、設定地上權等影響債權行使之行為時
,應事先徵得該行同意,但並未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自不成問題。惟該
土地所有權狀因土地所有人蘇金枝交由中國農民銀行保管,致聲請設定第
二順位抵押權登記,僅能提出該所有權狀影本,是否合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似宜由該管地政機關逕行認定。
3.
發文日期:053.03.11
要  旨:
查一般民事法規之優先權,有物權優先權與債權優先權兩種,前者如民法
第八六五條所定者是,後者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礦場法第十五條所定者
是,債權優先權雖亦如擔保物權,目的在以債務人之總財產或特定財產,
依法律之規定先於其他債權獲得清償,但兩者之效力則仍有差異,按一般
擔保物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力,故原則上仍應以物權之效力為優,惟法律另
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本件礦場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應儘先清償所欠礦
工工資」,而未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其效力在抵押權之前,是
以其效力似應解釋仍在擔保物權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