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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決字第 81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查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其抵押
權之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而定,民法第八六五條定有明文。故第一順
位者,得就抵押物之價金,優先受償。登記在後者,僅能依次就前一抵押
權受償之餘額受償,不能受償部份,其抵押權亦歸消滅,其未受清償之債
權,僅得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取償。本件土地所有人蘇金枝將其所有座落高
雄縣路竹鄉下社段三四三、三四六、三四八號等三筆土地,於五十九年間
提供與中國農民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後,茲復聲請將該土地提供與高
雄區合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依照上開說明,對於第
一順位抵押權既無影響,依法似應予准許。至該土地所有人蘇金枝與中國
農民銀行間,雖於設定抵押權契約書所附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款約定,如抵
押人擬將擔保物出租、出借、典租、設定地上權等影響債權行使之行為時
,應事先徵得該行同意,但並未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自不成問題。惟該
土地所有權狀因土地所有人蘇金枝交由中國農民銀行保管,致聲請設定第
二順位抵押權登記,僅能提出該所有權狀影本,是否合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似宜由該管地政機關逕行認定。
全文內容:查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其抵押
          權之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而定,民法第八六五條定有明文。故第一順
          位者,得就抵押物之價金,優先受償。登記在後者,僅能依次就前一抵押
          權受償之餘額受償,不能受償部份,其抵押權亦歸消滅,其未受清償之債
          權,僅得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取償。本件土地所有人蘇金枝將其所有座落高
          雄縣路竹鄉下社段三四三、三四六、三四八號等三筆土地,於五十九年間
          提供與中國農民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後,茲復聲請將該土地提供與高
          雄區合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依照上開說明,對於第
          一順位抵押權既無影響依法似應予准許。至該土地所有人蘇金枝與中國農
          民銀行間,雖於設定抵押權契約書所附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款約定,如抵押
          人擬將擔保物出租、出借、典租、設定地上權等影響債權行使之行為時,
          應事先徵得該行同意,但並未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自不成問題。惟該土
          地所有權狀因土地所有人蘇金枝交由中國農民銀行保管,致聲請設定第二
          順位抵押權登記,僅能提出該所有權狀影本,是否合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似宜由該管地政機關逕行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