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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2 條
1.
發文日期:111.11.10
要  旨:
地上權乃存在於他人土地,對於本其所有權而得以對其土地為使用收益之
土地所有人而言,依法不得對自己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故地上權僅能於他
人土地上設定,不得於自己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
2.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按民法第 832  條之規定,地上權雖僅能於他人土地上設定,而不得於自
己之土地上設定,但若地上權之所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而該所有人亦
可取得自己土地之地上權
3.
發文日期:060.09.24
要  旨:
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
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
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以應無待塗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
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
不得逕行辦理註銷。又本件土地,由徐文龍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清水
,該徐文龍對於羅清水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文龍不履行
此項義務,該羅清水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命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
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文龍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4.
發文日期:060.09.24
要  旨: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其他物權無待塗銷登記,即生
消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