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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決字第 8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其他物權無待塗銷登記,即生
消滅效力
全文內容: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
          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
          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
          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
          不得逕行辦理註銷。又本件土地,由徐○○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
          ,該徐○○對於羅○○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此項義務如徐○
          ○不履行該羅○○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命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
          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85-186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4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