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其他物權無待塗銷登記,即生
消滅效力
全文內容: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
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
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
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
不得逕行辦理註銷。又本件土地,由徐○○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
,該徐○○對於羅○○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此項義務如徐○
○不履行該羅○○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命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
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為塗銷登記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