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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字第 8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
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
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以應無待塗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
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
不得逕行辦理註銷。又本件土地,由徐文龍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清水
,該徐文龍對於羅清水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文龍不履行
此項義務,該羅清水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命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
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文龍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