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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9 條
1.
發文日期:107.06.15
要  旨:
民法第 97、549、1092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
性質,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惟如受委
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住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2.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3.
發文日期:103.08.04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改選,已屆期之董事是否
得適用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多數董事辭任」及「財團法人董事辭任效力時點」等事務運作疑義之
說明
4.
發文日期:093.08.04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應向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登記之負責人送達
5.
發文日期:070.05.06
要  旨:
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
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件陳姓兄弟間就「 (一) 所有房子
、土地及一切不動產之繼承、分割、轉讓、買賣之簽名蓋章及一切法律上
所應行之手續。 (二) 申請印鑑證明書。」之事項為授權,乃屬委任契約
之性質。又按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僅適用於請求權,
對於上開授權之效力期間應無適用之餘地。惟查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且
除於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因當事人一方死亡、
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參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五百五十條)
。本件陳君所持憑之授權書已否失效,可否准其代領補償費,仍請主管機
關參照上開法律見解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