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 明,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 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 化機器製作
代筆遺囑方式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 明,其「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又公證遺囑方式 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自可採相同解釋,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 製作
民法第 1190~1192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 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 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 3 條得以印 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