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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39 條
1.
發文日期:109.12.29
要  旨:
關於永久屋使用權,涉及繼承人及三方贈與契約解釋疑義,現行民法並無
指定繼承人制度,是否得依原住民傳統習慣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宜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考量另立專法以資解決;另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
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 3  點約定之解釋除可能的客觀文義解釋外,
仍應斟酌訂約當時之政策原意、相關會議討論及決議等證據資料後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應由訂定機關內政部本於職權為之
2.
發文日期:107.12.0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登記,其第一順序繼承
人未具原住民身分,或未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否由次順序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疑義」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7.02.21
要  旨: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因其第一順序
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均已拋棄繼承,自應由次親等直系血
親卑親屬(孫輩)繼承,如孫輩未有拋棄繼承、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情形,
順序較後之曾孫輩(代位繼承人之子女)自無由與該孫輩繼承人共同繼承
4.
發文日期:105.08.30
要  旨:
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1138 條等規定,此時次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
5.
發文日期:072.03.26
要  旨: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直系血
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
,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
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十七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本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四人,除由配偶依法繼承外,
其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權者,揆諸前述說明,似可由被繼承人之孫辦理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