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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3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直系血
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
,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
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十七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本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四人,除由配偶依法繼承外,
其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權者,揆諸前述說明,似可由被繼承人之孫辦理繼承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52、9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