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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5 條
1.
發文日期:107.04.19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建請檢討現行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等,造成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引起大量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爭議,研擬修法及行政措施配
套改善作法」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4.11.19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3.
發文日期:104.08.20
要  旨: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
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
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
4.
發文日期:100.06.28
要  旨:
參照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國家於扶養義務人未盡扶養義務,致老人
身體、健康發生危難時,予以短期保護與安置。惟照護義務原應由法定扶
養義務人履行,故國家予以代墊之費用,自須由法定扶養義務人償還
5.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之
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應互負扶養之義務